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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5-04-27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3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邢台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现公开邢台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邢台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检查频次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进行行政检查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3.《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四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 | 县级 | 县级 | 同一民政部门 对同一养老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4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 |
2 | 对殡葬服务机构服务和经营进行行政检查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 民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同一民政部门 对同一殡葬服务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1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 |
邢台市民政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