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王景周非法经营食盐被判刑一年

发布时间: 2011-12-16      发布机构:市供销社      浏览次数:187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520,邢台市隆尧县王景周因非法经营食盐35吨,被隆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这是邢台市因非法经营食盐被判刑的第一人。

隆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景周,今年47岁,隆尧县莲子镇贾家庄村人。20101117,被告人王景周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规定,非法经营食盐,被隆尧县盐业行政管理所在隆尧县祁南线高速路口东3公里处当场查获正在接货的私盐35吨。

隆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景周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隆尧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二是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