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公开:邢台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1-16      发布机构:市统计局      浏览次数:89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邢台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统计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统计法制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市统计局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对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0元及以上罚款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市统计局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具体承办科室(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主管局领导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各级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第十四条  市统计局应当对下级统计行政执法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邢台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邢台市政府统计系统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充分发挥法制审核对于规范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范围是全市政府统计系统所有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分管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培训工作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市统计局执法大队 、办公室、教育中心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级统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按照法制审核要求积极配合实施。
第五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四)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
(五)依法行政相关内容;
(六)必要的统计工作知识。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制调整用于学习培训的法律法规材料。
第六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
第七条  培训类别分为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
(一)任职培训。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政府法制部门或市统计局组织的任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在统计法制机构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取得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除政府法制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可不经过培训直接承担法制审核工作。
(二)岗位培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原则上,岗位培训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所有法制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政府法制部门、省统计局、或市统计局举办的业务培训。
(三)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进行培训。
(四)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统一组织、法制审核人员个人灵活安排,通过网络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等方式进行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
第八条  建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考核项目包括培训考试成绩、学时统计、自学记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停法制审核资格,限期补课直至通过,两次不合格(包括补课不合格)的,调离法制审核岗位。
第九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本制度由邢台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