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体育局罚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0-04-27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浏览次数:86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邢台市体育局罚没事项清单
单位:邢台市体育局                                        主要领导签字: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2E+05 对未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体育局 法规产业科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法人
2E+05 对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体育局 法规产业科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法人
2E+05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按要求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体育局 法规产业科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法人
2E+05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体育局 法规产业科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法人
2E+05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体育局 法规产业科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法人
2E+05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体育局 法规产业科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法人
2E+05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体育局 法规产业科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法人
   填表人:缑晋豫                                                           联系方式:590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