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发布时间: 2009-10-26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6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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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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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情节严重的: 1、1个月以下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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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的: 1、在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5000 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在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在5个月以上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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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1、安排女职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标准处罚; 2、安排女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标准罚; 3、安排女处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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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 |
1、安排女职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标准处罚; 2、安排女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标准处罚; 3、安排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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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 |
1、安排女职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标准处罚; 2、安排女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标准处罚; 3、安排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4、女职工产假每少1天处以2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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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
1、安排女职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标准处罚; 2、安排女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标准处罚; 3、安排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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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1、安排未成年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标准处罚; 2、安排未成年工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标准处罚; 3、安排未成年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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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1、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标准处罚; 2、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标准处罚; 3、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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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1、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延长工作时间为每日1-2小时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过2小时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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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
1、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工资总额10%以下的,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实际职工人数1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的罚款; 2、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工资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实际职工人数10%以上2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3、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工资总额20%以上的,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实际职工人数20%以上的,瞒报工资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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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1、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2、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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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2、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职业鉴定机构超范围超规格鉴定,不使用国家题库标准试题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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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职业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2、职业考核鉴定机构舞弊作假,滥发证书; 3、职业培训机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4、职业培训机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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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1、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2、职业培训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3、职业培训机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4、职业考核鉴定机构私自复制、购售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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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7月30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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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1、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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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或者阻碍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权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出具伪证以及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文书的; (四)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的; |
1、拒绝1次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2、拒绝2次的,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拒绝3次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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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的。 |
1、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1次的,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2、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2次的,处以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3次以上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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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出租、转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收回证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
1、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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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涂改、出租、转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的; |
1、违法所得在1000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收回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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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
1、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1700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以17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处以2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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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 |
1、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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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五千元罚款,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七)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九)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职业介绍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五)为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的; |
1、介绍3人以下的,每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介绍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每人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介绍10人以上的,每人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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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
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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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
1、介绍3人以下的,每人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介绍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每人处以处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介绍10人以上的,每人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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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的; |
1、介绍3人以下的,处以每人10000元以上18000以下罚款; 2、介绍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以每人18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罚款; 3、介绍10人以上的,处以每人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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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职业介绍的; |
1、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以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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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发布虚假的用人信息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等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三)招用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的,责令改正,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限期送回原居住地,并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予以处罚; (五)招用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工作岗位就业或者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的,责令清退、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发布虚假的用人信息的; |
1、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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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等手续的; |
1、在1个月内未办理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1倍处以罚款; 2、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未办理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1.5倍处以罚款; 3、在2个月以上未办理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2倍处以罚款。 |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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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用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的; |
1、招用人数在3人以下的, 处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招用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以每人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招用人数在5人以上的,处以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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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
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限期送回原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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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用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
1、招用人数在3人以下的, 处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招用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招用人数在5人以上的,处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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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工作岗位就业或者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的。 |
1、招用人数在3人以下的, 处以每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招用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以每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招用人数在5人以上的,处以每人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清退、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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