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0-12-21 发布机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25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一、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共15项)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护建设管理科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依法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单位 | |||||||||
2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护建设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单位 | ||||||||
3 | 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护建设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建设单位 | |||||||||
4 |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护建设管理科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空气过滤吸收器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其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防化设备应当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错误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 | |||||||||
5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护建设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企业、组织、个人 | ||||||||
6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指挥动员信息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企业、组织、个人 | |||||||||
7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指挥动员信息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企业、组织、个人 | |||||||||
8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效能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护建设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效能的 | 建设单位 | |||||||||
9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护建设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企业、组织、个人 | ||||||||
10 |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护建设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企业、组织、个人 | |||||||||
11 | 未经审批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护建设管理科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一)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 | 企业、组织、个人 | |||||||||
12 | 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护建设管理科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二)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 | 企业、组织、个人 | |||||||||
13 |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护建设管理科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四)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 | 企业、组织、个人 | |||||||||
14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 、采石 、打桩 、钻探 、伐木 、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护建设管理科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第二十五条 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企业、组织、个人 | |||||||||
15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护建设管理科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错误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