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罚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0-12-21 发布机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18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共5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不依法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 1.《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
2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行)第四十八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 | ||
3 | 1.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 3.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4.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效能的处罚; 6.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7.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8.未经审批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处罚; 9.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处罚; 10.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行)第四十九条 2.《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 ||
4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 、采石 、打桩 、钻探 、伐木 、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个人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1.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第二十五条 | ||
5 |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处罚 | 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