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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1-07-13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19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邢林罚决字[2021]第011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邢台市信都区白岸乡**村村民委员会 | 限期6个月恢复林地原状;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38916.4元。 | 2021年6月25日 | 邢台市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