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1-07-13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190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邢林罚决字[2021]第011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邢台市信都区白岸乡**村村民委员会

限期6个月恢复林地原状;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38916.4元。

2021年6月25日 

邢台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