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1-12-16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114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邢林罚决字[2021]第027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邢台**集团有限公司

责令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45972.8元。

2021年1216

邢台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