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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1-12-27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14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邢林罚决字[2021]第029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刘* | 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15009.6元。 | 2021年12月27日 | 邢台市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