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1-12-28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107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邢林罚决字[2021]第030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29523.6元。

2021年12月28

邢台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