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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邢)煤安罚〔2023〕煤005-1号
发布时间: 2023-05-18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6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煤安罚〔2023〕煤005-1号
被处罚单位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 地址:邢台市内丘县大孟镇
违法事实: 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巡查发现东庞矿2023年5月1日17时57分2700煤柱面皮带巷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报警,一氧化碳最大浓度为32ppm,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24ppm。以上事实违反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比对《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2700煤柱面皮带巷一氧化碳传感器测点统计曲线图。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邢台桥东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邢台市财政局 账号: 13001655108050004134 地址: 邢台市南园路1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邢台市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或者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