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邢)煤安罚〔2023〕煤005-1号

发布时间: 2023-05-18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66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煤安罚〔2023005-1

被处罚单位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 地址:邢台市内丘县大孟镇 

违法事实: 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巡查发现东庞矿2023年5月1日17时57分2700煤柱面皮带巷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报警,一氧化碳最大浓度为32ppm,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24ppm以上事实违反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比对《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2700煤柱面皮带巷一氧化碳传感器测点统计曲线图。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邢台桥东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邢台市财政局 账号: 13001655108050004134 地址: 邢台市南园路1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邢台市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或者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