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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聚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处以罚款3000元
发布时间: 2022-09-30 发布机构:市邮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11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2022年09月30日,邢台市邮政管理局就宁晋县聚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 ||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 ||
企业(个人)名称:宁晋县聚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坤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西华路以东,庆和街以北 品牌:圆通 | ||
二、案由 |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
三、主要事实 |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
四、行政处罚内容 | ||
罚款3000元 | ||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 ||
责令该企业采取措施立即消除隐患。 | ||
承办单位:邢台市邮政管理局 | ||
公开日期:2022年0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