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邢)应急罚〔2023〕非煤013-1号
发布时间: 2023-12-04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9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3〕非煤013-1号
被处罚单位: 河北钢铁集团沙河中关铁矿有限公司
地址:沙河市刘石岗镇上关村 邮政编码: 05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路燕泽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1.安全副矿长不专职,兼任安全科长;2.2023年8月25日,检修主井箕斗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负责人韩学峰在动火人李树生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对安全措施进行了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流于形式;3.因设计错误导致超前探放水无效,-170m水平北沿巷第三段超前探放水,该巷道方位角336°,超前探放水钻孔设计方位角为323°,偏离巷道13°,未在工作面掘进方向布置探水钻孔; 4.-185m水平南沿二氧化氮传感器报警,未进行处置;5.-230m中段3#穿脉巷附近三岔口位置喷浆支护因渗水、爆破或其他原因部分脱落,露出基岩未及时修复;6.-260m中段中央水泵房4号防水闸门4个关闭阀中有1个无法关闭;7.井下防水门采用液压控制新工艺,未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考试;8.-448m水平电梯井和人行天井之间安设一道常闭风门,现场风门处于敞开状态并用铁丝捆绑防止关闭。
主要证据有: 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3份;3、现场照片4张;4、中共河钢矿业中关铁矿委员会河北钢铁集团沙河中关铁矿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的通知;5、河北钢铁集团沙河中关铁矿有限公司关于完善安全科职责的通知;6、中关铁矿动火作业申请表。
以上行为,第1、2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十二)项、第(二十九)项的规定;第3、4、5项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2018)8.6(b)、《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9.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3.1.12的规定;第6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7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5.6的规定;第8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2.9的规定。第1、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比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严重裁量幅度中裁量基准的规定;第3、4、5项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比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严重裁量幅度中裁量基准的规定;第6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比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一般裁量幅度中裁量基准的规定;第7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比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一般裁量幅度中裁量基准的规定;第8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比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一般裁量幅度中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伍仟元、贰万伍仟元、壹万元、捌仟元、壹万元,共计玖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邢台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邢台桥东支行),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