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建罚决字〔2024〕第6号

发布时间: 2024-03-18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196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当事人:郭*新

经查明,山西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雪绒片区棚户区改造皓顺·壹号院北区十期(永美广场)S14#楼工程,于2015年10月29日开工,2016年5月8日竣工。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等为证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建罚先告字〔2024〕第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邢建罚听告字〔2024〕第6号),你已书面放弃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的权利。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60501201第三项“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你作为该项目施工的直接负责人,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单位罚款数额(20000元)的8.5%,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17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40033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