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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规罚字(2024)第( 002)号
发布时间: 2024-05-07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17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0681360975B |
工商登记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法定代表人 | 邵帅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邢规罚字(2024)第( 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东关北棚户区改造(观山悦)项目,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东关北棚户区改造(观山悦)项目位市规划区内襄都区开元路以东、东关街北侧,由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该项目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存在以下问题:1、治安联防站:规划审批长18.96米、宽19.86米、高3.90米,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实际建设长25.95米、宽17.66米、高4.2米,建筑面积为399.65平方米(计容面积),工程进度为框架施工;2、改变外立面形式:12号楼南立面局部封闭设备平台。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
处罚类型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于治安联防站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问题,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5项第一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10%,罚款叁万玖仟玖佰陆拾肆元贰角贰分整。2、对于12号楼南立面局部改变外立面形式的问题,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7项第一款,裁量幅度一般(局部改变比例不超过单体建筑总规模的十分之一),按照每栋建筑1.5万元予以处罚。共计罚款伍万肆仟玖佰陆拾肆元贰角贰分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5.49642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06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5/06 |
处罚机关 |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30500MB1631891U |
数据来源单位 |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30500MB1631891U |
备注 | |
失信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