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建罚决字〔2024〕第8号

发布时间: 2024-05-06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140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当事人: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开发建设的“凰家公元”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之规定。以消防专班移交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4年4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邢建罚先告字〔2024〕第8号、邢建罚听告字〔2024〕第8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该项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高度不足一百米的建筑,违法情节和后果属于“较轻”等次的裁量幅度,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300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4003300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