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建罚决字〔2024〕第10号

发布时间: 2024-05-16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107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当事人:邢台源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英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高庄桥路新型建材厂家属院

经查明,邢台源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锦和苑项目1#、2#、3#、5#、6#住宅楼及底商、地下车库,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在未取得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2024年4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建罚先告字〔2024〕第10号)、听证告知书(邢建罚听告字〔2024〕第10号),你单位已书面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100105802第一项“(六)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高度不足一百米;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40033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