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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建罚决字〔2024〕第14号
发布时间: 2024-05-15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5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当事人:河北正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卿
住所:石家庄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02号
你单位施工建设的“紫阳天玺”北区项目,存在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且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现场勘验、其他书证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内堆放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
2024年4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建罚先告字〔2024〕第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邢建罚听告字〔2024〕第14号),你单位已书面放弃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C060211502第一项“违法情节和后果较轻,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40033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