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建罚决字〔2024〕第11号

发布时间: 2024-05-13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90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河北方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施工的“荣盛锦绣观邸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严重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之规定。以移交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资料等为证。

2024年5月6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邢建罚先告字〔2024〕第1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