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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建罚决字〔2024〕第17号
发布时间: 2024-05-22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6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当事人:河北明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出租的“南大汪旧村改造项目C区”C7号楼建筑起重塔吊,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安全隐患问题,该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修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之规定,以邢台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的移交资料、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4年5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邢建罚先告字〔2024〕第17号、邢建罚听告字〔2024〕第1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违法情节和后果属于“较轻”等次的裁量幅度,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陆仟元(60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4003300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