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建罚决字〔2024〕第18号

发布时间: 2024-05-29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59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当事人:邢台威泰景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芬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365号3号楼

经查明,邢台威泰景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金融中心邢台银行项目施工工地现场,存在建筑土方现场堆放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经复核,2024年4月30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按要求及时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

2024年5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邢建罚先告字〔2024〕第18号、邢建罚听告字〔2024〕第18号),你单位已书面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C060211502第一项“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40033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