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邢)应急罚〔2024〕危化监察008号

发布时间: 2024-06-12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97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4危化监察008

被处罚单位: 河北河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工业园区北园            邮政编码: 054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建烽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企业于2023年10月20日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叶建烽)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变更申请,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主要负责人仍为汪鹏虎;2.氯乙烯储罐,通往罐顶的直爬梯,安全护笼立杆只有3根,不足5根;3.聚合车间防爆开关箱外壳缺少接地线;4.罐区卸车泵区域,电伴热装置的防爆电气开关箱进线口处,防爆挠性管的接头脱落未拧紧,达不到防爆要求,聚合车间3号反应釜喷淋阀门限位装置,电源线的防爆挠性管接头处用胶带缠绕有缝隙,达不到防爆要求;5.聚合车间1号反应釜防爆型搅拌电机,电源端盖应安装6条,只安装了3条螺栓,本车间1个防爆开关箱应安装14条螺栓,只安装1条螺栓。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7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第5.7.1条、《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6.1.1.4.1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比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一般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壹万元、壹万元,合计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罚没许可证正本编号:04002900                      2024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