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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邢)应急罚〔2024〕危化监察011-1号
发布时间: 2024-06-12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6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4〕危化监察011-1号
被处罚人: 安乐乐 性别: 男 年龄: XX岁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河北省宁晋县 邮政编码:055550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所在单位:宁晋县诚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盐化工园区经六路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因你未认真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致使你单位存在:1、生产车间1#烘干机防爆开关箱不具备相应的粉尘防爆功能;2、生产车间2#烘干机喂料电机选型(气体防爆型)不符合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要求;3、生产车间纤维素包装区域混料机附近的1台电子秤是非防爆型设备。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比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严重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罚没许可证正本编号:04002900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