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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邢)应急罚〔2024〕危化监察011号
发布时间: 2024-06-12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8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4〕危化监察011号
被处罚单位: 宁晋县诚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盐化工园区经六路3号 邮政编码: 0555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乐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生产车间1#烘干机防爆开关箱不具备相应的粉尘防爆功能;2、生产车间2#烘干机喂料电机选型(气体防爆型)不符合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要求;3、生产车间纤维素包装区域混料机附近的1台电子秤是非防爆型设备;4、生产车间的耙干机皮带运输机的急停拉绳装置电源进线口与防爆挠性管连接的丝扣松动;5、乙醇罐区可燃气体探测器信号线钢管布线系统1只防爆接线盒与钢管丝扣连接处脱落;6、生产车间1#烘干机链排防爆电机上电源线防爆接线盒缺少1根紧固螺栓(共6根);7、乙醇罐区可燃气体探测器信号线钢管布线系统1只防爆接线盒缺少2根紧固螺栓(共4根)。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比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严重裁量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一般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壹万元,合计叁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罚没许可证正本编号:04002900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