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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邢)应急罚〔2024〕危化监察009号
发布时间: 2024-06-12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1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4〕危化监察009号
被处罚单位: 邢台诺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地址: 河北内丘工业园区北园 邮政编码: 054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杰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生产车间X202B离心机甲醇加料管线电子流量计为非防爆产品;生产车间X202B离心机处吊装设备电机操作开关为非防爆设备;2.生产车间入口处VOC气体检测信号线布线防爆接线盒缺少1根紧固螺栓(共4根)、4号反应釜减速机电机电源线防爆接线盒缺少1根紧固螺栓(共5根);3.生产车间入口处事故风机防爆开关电缆钢管布线丝扣连接处缠绕绝缘胶带。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比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严重裁量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一般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壹万元,合计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罚没许可证正本编号:04002900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