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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邢)应急罚〔2024〕工贸监察 13 号
发布时间: 2024-06-12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7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4〕工贸监察 13 号
被处罚单位: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隆尧县山口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永孟 职务: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xxx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煤粉仓下部一处照明灯具开关不是防爆开关,不符合防爆要求;
2、煤粉仓下部一处火灾报警器电源接线穿管脱落未及时维护,不符合防爆要求;
3、1号氨水储罐氨气泄漏报警装置部分电源接线塑料管开裂未及时维护,不符合防爆要求。
主要证据包括: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照片3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危险场所电器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18第5.3.1条;行为2、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危险场所电器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18第7.1.3.1条及第6.1.1.3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比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一般裁量幅度和第(三)项一般裁量幅度裁量基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邢台桥东支行邢台市财政局 ,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