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建罚决字〔2023〕第12-1号

发布时间: 2024-06-07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122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当事人:河北海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芳

住所: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225号

你单位承建的领世城邦小区三期10#、11#住宅楼、1#配套设施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存在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其他书证等资料为证据,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2024年5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建罚先告字〔2023〕第1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邢建罚听告字〔2023〕第12-1号),你单位已书面放弃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10106201第二项“工程已经实施的,裁量幅度为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叁拾玖元(5739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40033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