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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邢)应急罚〔2024〕非煤监察012-1号
发布时间: 2024-06-20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6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4〕非煤监察012-1号
被处罚人: 王社光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河北钢铁集团沙河中关铁矿有限公司 职务: 总工程师 单位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刘石岗镇上关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做为河北钢铁集团沙河中关铁矿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中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造成:1、未组织开展通风事故应急预案演练;2、从事钻孔水位人工观测的人员不熟悉水位观测设备的使用方法。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冀邢)应急现记〔2024〕非煤监察012号、调查询问笔录2份(张玉康、王社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比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严重裁量幅度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户名: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2900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