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邢)应急罚〔2024〕非煤监察012号
发布时间: 2024-06-20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7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4〕非煤监察012号
被处罚单位:河北钢铁集团沙河中关铁矿有限公司
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刘石岗镇上关村 邮政编码: 05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路燕泽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主井提升系统2根罐道钢丝绳使用前未检验;2.-409变电所、-260中央变电所的防火门关闭不严;3.未组织开展通风事故应急预案演练;4.矿山使用的风表未进行检测;5.井下防水闸门采用液压控制,遇到断电等紧急情况时采用灌装氮气压力控制关闭,未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在停电状态下,有关人员不知道如何关闭防水闸门;6.矿井帷幕注浆水位观测孔CG12、CG52损坏未及时修复,且未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中显示;7.从事钻孔水位人工观测的人员不熟悉水位观测设备的使用方法;8.5月28日现场检查发现在-170水平3号穿脉巷工作的2人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对其中1人现场测试,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9.-170水平回风盲井安设的二氧化氮传感器安装在新鲜风流处;10.矿山未在-170水平主要分叉巷道、穿脉巷道出入口安设人员定位系统分站(读卡器)。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冀邢)应急现记〔2024〕非煤监察012号、调查询问笔录3份(张玉康、王社光、白政凯)、现场照片证据4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第1、4、8、9、10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7.1条、第4.7.5条、第8.3 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5.3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第4.7条的规定;第2、6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3、5、7项行为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管理》(AQ2013.4-2008)第4.1.7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4.5.6条、第4.5.1条的规定,依据第1、4、8、9、10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比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较重裁量幅度裁量基准的规定;第2、6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比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一般裁量幅度裁量基准的规定;第3、5、7项行为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比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严重裁量幅度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第1、4、8、9、10项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第2、6项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第3、5、7项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合计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户名: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2900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6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