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邢)应急责改〔2024〕非煤监察012号
发布时间: 2024-06-03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3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冀邢)应急责改〔2024〕非煤监察012号
河北钢铁集团沙河中关铁矿有限公司 :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1.主井提升系统2根罐道钢丝绳使用前未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7.1条);2.-409变电所、-260中央变电所的防火门关闭不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3.未组织开展通风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管理》(AQ2013.4-2008)第4.1.7条);4.矿山使用的风表未进行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7.5条);5.井下防水闸门采用液压控制,遇到断电等紧急情况时采用灌装氮气压力控制关闭,未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在停电状态下,有关人员不知道如何关闭防水闸门(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4.5.6条);6.矿井帷幕注浆水位观测孔CG12、CG52损坏未及时修复,且未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中显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7.从事钻孔水位人工观测的人员不熟悉水位观测设备的使用方法(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4.5.1条);8.5月28日现场检查发现在-170水平3号穿脉巷工作的2人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对其中1人现场测试,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8.3 条);9.-170水平回风盲井安设的二氧化氮传感器安装在新鲜风流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5.3条);10.矿山未在-170水平主要分叉巷道、穿脉巷道出入口安设人员定位系统分站(读卡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第4.7条)。(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 1-10 项问题于 2024年 6 月17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