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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建罚决字〔2024〕第16号
发布时间: 2024-06-17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7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当事人: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杰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任城镇柴家庄村3号
你单位施工的你单位施工的“北关生活区改造项目5#、8#楼(天一峯)”项目,未在5#楼西北角施工现场的1处临时用电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24年4月19日,该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现场勘验、其他书证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临时用电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2024年5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建罚先告字〔2024〕第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邢建罚听告字〔2024〕第16号),当事人已书面放弃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20206203第一项“违法情节和后果较轻,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壹万玖仟元(1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40033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