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规罚字(2024)第( 004)号
发布时间: 2024-06-26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29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693465627U |
工商登记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法定代表人 | 曹怀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邢规罚字(2024)第( 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河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小吴庄城中村改造(瑞海绿洲)项目,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河北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市规划区襄都路以西、卫生街以南建设的小吴庄城中村改造(瑞海绿洲)项目,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存在以下问题:1、擅自改变外立面材质的问题,1#、5#、7#-10#、12#楼地上四层(局部五层),2#、3#商务楼,6#综合楼及大门外立面材质规划审批为石材,实际建设改为同颜色水包砂真石漆。2、擅自改变外立面形式的问题,幼儿园南立面三层窗户数量与规划审批不一致,并增加防火挑檐及空调板;幼儿园北立面二、三层窗户数量与规划审批不一致,东侧增加两个窗户;幼儿园东立面一层楼梯间窗户改为门;幼儿园西立面一层门窗位置与规划审批不一致,一层北侧增加一个窗户;2#商务楼南阳台规划审批宽为1.7米,实际建设宽为1.43米,宽度减少0.27米。3、2#商务楼及燃气锅炉房改变建筑高度:2#商务楼规划审批首层层高3.8米,二至四层层高均为3.2米,建筑主体规划高度为13.4米,实际建设一至四层每层增加0.1米,建筑主体高度为13.8米,共增加0.4米;燃气锅炉房规划高度为4.05米,实际建设5.05米,超高1米。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
处罚类型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对于改变外立面材质的问题,1#、5#、7#-10#、12#楼地上四层(局部五层),2#、3#商务楼,6#综合楼及大门外立面材质由石材改为真石漆属于降低外立面材质的行为。其中:1#、5#、7#、8#、9#、10#、12#楼石材占比小于10%,大门建筑规模在500平米以下,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7项裁量幅度一般,“建筑规模在500平米以下或局部改变比例不超过单体建筑总规模的十分之一,按照每栋建筑1.5万元予以罚款”,合计罚款壹拾贰万元整。2#、3#商务楼、6#综合楼,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7项裁量幅度严重,“单体建筑规模在500平米以上的,按照每栋建筑3万元予以罚款”,合计罚款玖万元整.2、对于改变外立面形式的问题,幼儿园、2#商务楼改变外立面形式的问题因消防要求、幼儿园功能需要已在项目后期深化设计图纸中进行调整,目前建设与深化设计图纸一致。鉴于改变外立面形式违法事实轻微,改变后未对项目整体及使用功能造成影响,不予行政处罚.3、对于2#商务楼改变建筑高度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5项第一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10%”,罚款壹仟捌佰陆拾叁元玖角整。4、对于燃气锅炉房改变建筑高度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5项第一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10%”,罚款壹仟贰佰贰拾伍元贰角肆分整。共计罚款贰拾壹万叁仟零捌拾玖元壹角肆分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21.308914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6/21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6/21 |
处罚机关 |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30500MB1631891U |
数据来源单位 |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30500MB1631891U |
备注 | |
失信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