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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邢)煤安罚〔2024〕煤006-2号
发布时间: 2024-06-17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3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煤安罚〔2024〕煤006-2号
被处罚个人 张宝增 地址:
违法事实: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葛泉矿东井将井下电费作为2024年安全费用支出。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参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阶次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东井转账记账凭证1份、葛泉矿东井2024年2月煤炭月终盘点表1份。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邢台桥东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邢台市财政局 账号: 13001655108050004134 地址: 邢台市南园路1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