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邢)煤安罚〔2024〕煤006-2号

发布时间: 2024-06-17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37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煤安罚〔2024006-2

被处罚个人 张宝增 地址:  

违法事实: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葛泉矿东井将井下电费作为2024年安全费用支出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参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阶次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东井转账记账凭证1份、葛泉矿东井2024年2月煤炭月终盘点表1份。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邢台桥东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邢台市财政局 账号: 13001655108050004134 地址: 邢台市南园路1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