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邢)煤安罚〔2024〕煤006-1号

发布时间: 2024-06-17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43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煤安罚〔2024006-1

被处罚单位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东井   地址:  

违法事实:1.葛泉矿东井将井下电费作为2024年安全费用支出。2.12912运输巷外口隔爆水槽距离巷道交叉口、变坡点大约20m,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的管理和技术要求。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5.2.4b)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参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阶次幅度;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停产整顿,内容时间为:停止井下12914采煤工作面生产,并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开展以《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的安全教育培训3天,将违规使用的资金重新归集,补齐2月份的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合规使用。分别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壹拾伍万元整       ¥150,000.00),合计罚款玖拾万元整(¥900,000.00)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东井转账记账凭证1份、葛泉矿东井2024年2月煤炭月终盘点表1份。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邢台桥东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邢台市财政局 账号: 13001655108050004134 地址: 邢台市南园路1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