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邢)煤安罚〔2024〕煤005-1号

发布时间: 2024-06-17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26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煤安罚〔2024005-1

被处罚单位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    地址:    

违法事实:1.1753待圈定工作面(运料巷区域)上方的2#煤积水区及各要素没有在5#煤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填绘(间距80m)。2.去1729采面架空乘人装置上行侧,一处急停拉线绳被200A接线盒压住,影响急停保护正常使用。3.1753掘进工作面过断层,顶板破碎,背板接顶不实。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比对《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严重裁量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比对《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一般裁量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比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壹万元整(¥10,000.00)、壹万元整(¥10,000.00),合计罚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1份。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邢台桥东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邢台市财政局 账号: 13001655108050004134 地址: 邢台市南园路1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