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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邢)应急罚〔2024〕工贸监察601号
发布时间: 2024-06-25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3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4〕工贸监察601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邢台市宏友密封件有限公司
地址:邢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路东 邮政编码: 05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魏志红 职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13831953628
违法事实及证据:1、厂区西南侧一处变压器房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主要证据是: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照片1张。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比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一般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邢台桥东支行(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