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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邢)应急罚〔2024〕工贸监察18号
发布时间: 2024-07-18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1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4〕工贸监察18号
被处罚单位:河北纳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地址:清河县华山北路嫩江街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职务: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054800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河北纳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未与乙醇、液氩供应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石磨机传动、转动部位未设置防护措施;3、乙醇储罐法兰使用静电跨接线不符合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照片2张。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比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一般裁量幅度和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较重裁量幅度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第1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第2、3条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共计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邢台桥东支行(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