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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邢)应急罚〔2024〕工贸监察18-1号
发布时间: 2024-07-18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2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应急罚〔2024〕工贸监察18-1号
被处罚人:xxx 性别: 男 年龄:xx 身份证号: 1302011xxxxxxxxxxx661X
家庭住址:河北肯纳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职务: 安全科长
所在单位:河北肯纳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单位地址:清河县华山北路嫩江街2号 邮政编码: 054800
违法事实及证据:因你未认真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致使你单位存在:未与乙醇、液氩供应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询问笔录1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比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一般裁量幅度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邢台桥东支行(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300165510805000413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邢台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