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建罚决字〔2024〕第19号

发布时间: 2024-08-13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104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当事人:泓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峰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华贸中心3-304娜依(天津)商务秘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第147号。

经查明,2024年5月12日邢台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在检查中发现,泓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一名新进场防水施工人员进行当日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存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的规定。

2024年6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邢建罚先告字〔2024〕第19号、邢建罚听告字〔2024〕第19号),你单位已书面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第7裁量幅度一般“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符合要求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处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40033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