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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规罚字(2024)第( 006)号
发布时间: 2024-08-21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17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邢台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2073749506F |
工商登记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杜寿山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邢规罚字(2024)第( 0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邢台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豫让桥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A区幸福里项目,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邢台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市规划区新华北路、人民大街、顺德路、豫让南街围合区域建设的豫让桥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A区幸福里项目,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存在以下问题:1、擅自改变外立面形式(封阳台):共涉及1-13#楼,共13栋住宅楼。2、换热站擅自增加面积:换热站规划审批长宽分别为:24.50米、8.20米,建筑面积200.90平方米;实际建设长宽为:26.00米、11.55米,建筑面积300.30平方米,增加面积99.4平方米。 工程进度:已完工。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
处罚类型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于1-13号楼立面局部改变形式的问题,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六十七项第一款,一般情形(单体建设规模在500平方米以下或局部改变范围比例不超过单体建筑总规模的十分之一)按照每栋建筑1.5万元罚款,共计罚款拾玖万伍仟元整。2、对于换热站擅自增加面积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六十五项第一款,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10%罚款,罚款壹万零捌佰捌拾贰元整。合计罚款贰拾万伍仟捌佰捌拾贰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20.5882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16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16 |
处罚机关 |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30500MB1631891U |
数据来源单位 |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30500MB1631891U |
备注 | |
失信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