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0816
发布时间: 2024-08-19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6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型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邢台顺航联合运输队 | 91130501MACT08KC2P | 张立宾 | 冀0500交罚罚决字{2024}29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 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罚款5000元 | 2024/8/15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
2 | 王河连 | 冀 0500 交罚罚决字〔2024〕354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王河连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3000元 | 2024/8/12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 ||
3 | 马永恩 | 冀 0500 交罚罚决字〔2024〕358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马永恩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3000元 | 2024/8/9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 ||
4 | 元玎 | 冀 0500 交罚罚决字〔2024〕359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元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3000元 | 2024/8/13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 ||
5 | 张开 | 冀 0500 交罚罚决字〔2024〕364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张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3000元 | 2024/8/9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 ||
6 | 雷义丰 | 冀 0500 交罚罚决字〔2024〕366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雷义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3000元 | 2024/8/9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 ||
7 | 秦少雄 | 冀 0500 交罚当罚决字〔2024〕368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九)项 | 冀EZ1688巡游出租汽车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八)项 | 罚款 | 罚款200元 | 2024/8/12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 ||
8 | 张风花 | 冀 0500 交罚当罚决字〔2024〕369 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八)项 | 冀EZ1515出租车拒载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一)项 | 罚款 | 罚款200元 | 2024/8/13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 ||
9 | 邢台夏航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91130502MA0DM50G3J | 张敬恒 | 冀0500交罚罚决字【2024】371号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对运输经营者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2024/8/14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
10 | 栗阳 | 冀 0500 交罚罚决字〔2024〕37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 当事人栗阳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10000元 | 2024/8/16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 ||
11 | 牛景霞 | 冀 0500 交罚罚决字〔2024〕383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当事人牛景霞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罚款3000元 | 2024/8/16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