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建罚决字〔2024〕第20号

发布时间: 2024-09-04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39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当事人:邢台森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双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桥西办事处宋璟路小商品市场G3-4号

你单位运营的崇文雅苑2#楼施工电梯项目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其他书证等资料为证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2024年7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建罚先告字〔2024〕第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邢建罚听告字〔2024〕第20号),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15裁量幅度一般“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40033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