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建罚决字〔2024〕第23-3号

发布时间: 2024-08-28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85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当事人:郝*晴

邢台市远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建设的“新型环保节能润滑油材料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上述事实,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其他书证等资料为证据,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建罚先告字〔2024〕第23-3号),你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60501201“处于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你作为该项目直接责任人员,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单位罚款数额(9900元)的6.4%,即罚款人民币陆佰陆拾叁元(633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40033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