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建罚决字〔2024〕第21号

发布时间: 2024-08-23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83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当事人:河北昶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邢台市沙河市桥东办事处东环路与和谐大街交叉口西南角5单元3楼

经查明,你公司施工的“南大汪旧村改造项目C区”C7号楼临边砌筑作业人员,存在未配备安全带的安全隐患问题,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之规定。以移交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资料等为证。

2024年8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建罚先告字〔2024〕第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邢建罚听告字〔2024〕第21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参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该案只有1人未按照规定佩带安全带,能够积极改正,违法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裁量幅度属于“较轻”等次,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190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40033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