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建罚决字〔2024〕第24号

发布时间: 2024-09-23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60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当事人:薄×生

住址:河北省南宫市紫冢镇北七里口村164号

经查明,二级建造师薄福生为河北领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邢台市火车站广场南片棚户区改造(3号地块)项目17#、18#楼项目经理,该工程为地上30层大型规模建筑,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5-25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薄福生超出执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2024年8月14日,当时人存在的违规行为已整改到位。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之规定。

2024年8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建罚先告字〔2024〕第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邢建罚听告字〔2024〕第24号),你已书面放弃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的权利。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且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项,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G120503701第一项违法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对二级建造师薄福生超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项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项,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罚项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4003300)。逾期不缴纳罚项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项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