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发布时间: 2009-09-27      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167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