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发布时间: 2009-09-27      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142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