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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境外电视节目
发布时间: 2009-09-27 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17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非法境外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接收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