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境外电视节目

发布时间: 2009-09-27      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171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非法境外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接收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