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审计局行政职权目录
发布时间: 2013-03-01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16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置、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邢台市审计局行政职权目录 | ||||||
主体:市审计局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实施依据 | 收费依据 | 承办机构 | 流程图 编号 |
1 | 1.1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1.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财政科 行政科 金融科 事业科 经贸科 社保科 农业科 外资科 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经济责任审计二科 投资审计科 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高开区办事处 法规科 |
罚-1 | |
2 | 1.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1.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
3 | 1.3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 1.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
4 | 1.4 对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 1.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
5 | 1.5 对企业和个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处罚 | 1.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
6 | 1.6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1.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7 | 1.7 对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1.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
8 | 1.8 对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理处罚 | 1.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
9 | 1.9 对企业和个人其他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1.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
10 | 1.10 对单位和个人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 1.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财政科 行政科 金融科 事业科 经贸科 社保科 农业科 外资科 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经济责任审计二科 投资审计科 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高开区办事处 法规科 |
罚-1 | |
11 | 1.11 对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 1.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12 | 1.12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 1.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13 | 1.13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 1.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
14 | 1.14 对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1.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
15 | 1.15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1.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
16 | 2.1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2.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财政科 行政科 金融科 事业科 经贸科 社保科 农业科 外资科 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经济责任审计二科 投资审计科 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高开区办事处 法规科 |
2-1 | |
17 | 3.1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3.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 财政科 行政科 |
3-1 | |
18 | 3.2 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3.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金融科 企业科 | 3-2 | |
19 | 3.3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3.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 事业科 | ||
20 | 3.4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3.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 投资审计科 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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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3.5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3.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 社保科 | ||
22 | 3.6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3.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 外资科 | ||
23 | 3.7 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3.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 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经济责任审计二科 |
3-3 | |
24 | 3.8 对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有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3.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法规科 | 3-4 | |
25 | 3.9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及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 3.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财政科 行政科 金融科 事业科 经贸科 社保科 农业科 外资科 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经济责任审计二科 投资审计科 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高开区办事处 法规科 |
3-5 | |
26 | 3.10 专项审计调查 | 3.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 3-6 | ||
27 | 4.1 对存在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单位,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使用款项 | 4.其他行政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 4-1 | ||
28 | 4.2审计结果公告 | 4.其他行政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 | 办公室 | 4-2 |